以下為2017年度打擊專利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請求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摩托車(小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5年2月2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30329219.7。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經其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遂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處理結果:案件處理中,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查明被請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雜志刊登了HL100T-5A型號摩托車廣告,該廣告分別從摩托車的左側面和右側面展示了該車外形,頁面上標注了被請求人的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標識和企業名稱。請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廣州公證處提出保全證據申請,公證購買了“HL100T-5A”型號摩托車一輛,并當場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三聯、該店鋪銷售人員名片一張。廣州公證處出具了相關公證書。被請求人對上述查明事實均予以承認,但辯稱該摩托車涉及外觀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購的產品,其僅是組裝后再銷售,屬于合理使用范疇,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中,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對外國專利權人提起的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法進行勘驗,主動調查涉案產品的配件來源,便利權利人維權,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對國內外專利權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積極樹立了我國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國際形象。(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案情簡介:請求人北京金源茂豐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產品質量追溯防偽系統及追溯防偽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2016年8月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10058356.6。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某雜志社和某酒業公司未經其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涉案專利方法的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處理結果:案件處理中,請求人提供了購買被請求人某酒業公司的白酒并對溯源防偽全過程進行保全的公證書和該酒業公司職員錄制的其白酒產品防偽標簽防偽溯源過程的視頻影像;被請求人某酒業公司提供了簽訂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且涉及追溯防偽技術的《技術服務合同書》,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經審理,合議組認為:1.僅依《技術服務合同書》尚不能確認其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同,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2.根據請求人提供的公證書,結合該酒業公司職員錄制的視頻影像,可以認定該酒業公司使用的“產品溯源平臺”標簽及其溯源防偽方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3.該酒業公司在其白酒的包裝上使用防偽憑證,該防偽憑證的具體防偽溯源方法由產品溯源平臺提供技術支持,該平臺的主辦方為被請求人某雜志社。因此,某雜志社與該酒業公司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最終認定某雜志社在網站上提供防偽溯源技術、某酒業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溯源方法構成專利侵權,責令二者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案情簡介:請求人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雙驅動多噴口管網自動滅火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2年4月11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120258476.7。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的“非貯壓式懸掛式超細干粉自動滅火裝置(管網式)FZXA_CX”產品侵犯了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請求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
處理結果: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經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其中一個區別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管網是軟管,可呈多種形狀,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應的技術特征為管網呈U形。雙方當事人在口審時均認可被控侵權產品是安裝在大客車的后置發動機艙內,被控侵權產品的管網在安裝時必然會展開,以實現盡可能大的噴射面積,無法排除被控侵權產品采用U形的可能。因此,無論被請求人生產的滅火管網布局為何種形狀,都是以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者構成等同,被控侵權產品的該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典型意義:本案中,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準確把握等同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適用標準,對今后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該案的辦理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良好的業務素養。(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提供)
案情簡介:投訴方楊光獻于2015年10月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極速拉線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6年3月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7817282.2。該專利權在投訴方提出投訴時合法有效。投訴方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對在阿里巴巴電商平臺上的240條鏈接進行了投訴,并提供了涉案專利的專利證書、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有初步實物拆解圖等內容的專利侵權初步分析報告等證據材料。
處理結果: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委托中國(浙江)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進行判定。接到投訴后,根據投訴方的侵權分析材料及被投訴鏈接所反映的被控侵權產品技術信息將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了分解,并與涉案專利進行了比對。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案情簡介:奧力通起重機(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一種電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1年2月2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020281302.8。2015年8月5日該專利權發生轉移,請求人科尼起重機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成為該專利新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某公司在多家商業網站上介紹生產、許諾銷售和銷售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以及被請求人于展會上展出涉嫌侵權產品的情況,遂向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處理結果:案件處理中,請求人提交了經公證封存的所購買產品實物,被請求人對請求人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認可所示產品實物為被請求人公司產品。被請求人聲稱制造和銷售的產品不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并提交了兩份專利文獻資料復印件,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經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審理,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但被請求人提交的專利文獻所公開的技術方案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存在實質性差異,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
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自2008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引入現有技術抗辯制度以來,各方對于其內涵和外延、適用標準都存在不同理解。本案從個案層面,對現有技術抗辯制度進行了積極實踐,為今后辦理類似案件積累了有益經驗。(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提供)
案情簡介:請求人鐘寶春于2010年6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一種應用于餐桌上的推送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 2015年12月2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10140073.0。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黎某未經其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生產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的產品,遂向贛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處理結果:贛州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受理以后,依法組成合議組,并向被請求人黎某送達了《答辯通知書》及相關附件材料,被請求人黎某在規定答辯期間未提交答辯材料。贛州市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雙方送達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并依法組織了口頭審理。請求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被請求人黎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口頭審理,合議組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
典型意義:本案中,贛州市知識產權局對既不進行答辯、也不參加開庭審理的被請求人,嚴格執行辦案程序,依法缺席處理。本案對此類專利侵權人具有警示作用,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江西省贛州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案情簡介:請求人安美西石貿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電視柜(105231 Eaton)”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3年11月1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30259072.4。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西安某家具店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遂向西安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處理結果:案件處理中,被請求人辯稱:1.其對涉案產品是否有專利并不知情,類似專利的產品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在市場上公開銷售;2.其只是涉案產品的銷售方,不是涉案產品的制造方;3.其采購的涉案產品都未售出,并未產生銷售事實;4.其已將涉案產品撤出經營場地,并打包封存于庫房。
案情簡介:2017年8月23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稱廣州某大型連鎖銷售企業及其旗下門店共140家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線索。接到舉報后,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及時對舉報線索進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9月4日正式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公司與其門店的法律責任、類似案件調查取證方法和違法產品數量的認定標準,對今后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案情簡介:2017年5月25日,舉報人向濟南市知識產權局舉報,稱濟南某公司生產、銷售的“MDR-03溫控的魔迪爾產品”和“魔迪爾49鍵鋼琴”涉嫌假冒專利,分別標注了專利標識“國家專利,仿冒必究”和“專利產品,仿冒必究”,并提交了涉案產品。濟南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后向被舉報人送達了《假冒專利案件立案通知書》和《限期提供證據接受調查通知書》。
處理結果:案件處理中,被投訴人某公司提交了答辯材料及如下證據:1.該公司與C公司涉及“MDR-03溫控的魔迪爾產品”的購銷合同,以及一份授權證書,載明C公司授權該公司使用實用新型專利“一種視力保護儀”(專利號:ZL201220158131.9);2.該公司委托D公司生產“魔迪爾49鍵鋼琴”的生產協議,以及一份授權證書,載明D公司授權該公司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硅膠軟鋼琴”(專利號:ZL201530091676.1); 3.“MDR-03溫控的魔迪爾產品”和“魔迪爾49鍵鋼琴”的銷售和庫存情況。
典型意義:本案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委托加工中生產假冒專利產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相關從業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體現了專利執法機關對涉及民生領域專利違法行為的重拳出擊和高壓態勢。(山東省濟南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案情簡介:2017年5月,四川省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成都某家具有限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嫌假冒專利證書。
處理結果:四川省知識產權局立案查明:當事人自2016年7月起租用成都某家具批發中心攤位銷售沙發、茶幾等家具。為提高銷量,該公司在其攤位上擺放了5個名稱為“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的銘牌。經查,5個銘牌上載明的專利號均不存在,構成假冒專利。依據《專利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四川省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偽造行為,銷毀偽造的專利證書銘牌,消除影響,并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當前,創新型產品越來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個別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偽造專利證書,欺騙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專利管理秩序,也破壞了市場競爭環境,應當予以嚴肅處理。依法查處本案,有效地震懾了違法行為人,是落實嚴格知識產權保護要求的具體體現,有利于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四川省知識產權局提供)
本文標簽: 【科沃園知識產權】專利申請 專利加急 專利獎 專利獎申報 國家知識產權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