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獎勵200萬元!市場監管領域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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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12.02
11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最具亮點的是,舉報重大違法行為最高獎勵200萬元。
根據修訂征求意見稿,經查實的違反市場監管領域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違反公平競爭、知識產權、打擊傳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市場監管其他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經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重大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立案的違法行為等,屬于獎勵范圍。其中,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法規或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100萬元。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獎勵金額可以超過《暫行辦法》規定的上限,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具體由中央或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據了解,2001年10月,由財政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頒布實施。此次修訂征求意見稿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上述《獎勵辦法》修訂而成。
此次修訂呈現四大特點。一是擴大現行《獎勵辦法》調整范圍。此次修訂是在市場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之后的背景下進行的,為此,《暫行辦法》將《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價格法》等多部市場監管領域主要法律也列為立法依據,擴大了《獎勵辦法》調整范圍。二是明確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獎勵。三是提高現行《獎勵辦法》獎勵標準。四是細化舉報獎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