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申請注冊使用在建材類商品上的一件“ 德土高”
商標,同位于廣東省的一家建材企業與一名自然人產生了一場商標與商號的權利紛爭。近日,雙方糾葛有了新的進展。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決顯示,佛山市自然人麥福勝的訴求最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定第15562749號“ 德土高” 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在木材涂料(油漆)、陶瓷涂料、漆稀釋劑、固定劑(清漆)、防火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下統稱訴爭商品)上,與德高(廣州)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號 “ 德高 DAVCO及圖”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如圖)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損害了德高公司對 “德高 ” 享有的在先商號權益。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麥福勝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12月13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訴爭商品及天然樹脂、天然樹脂、印刷油墨、皮革染色劑、染料木等商品上。
2017年1月16日,德高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構成建筑灰漿、石料粘合劑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系對引證商標的復制與抄襲,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麥福勝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損害了德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
經審理,原商評委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裁定,認為德高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德高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在訴爭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訴爭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損害了德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據此,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麥福勝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德高公司實際經營的防水涂料、瓷磚膠等商品與訴爭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并不具備構成損害德高公司在先商號權益的法律要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強的關聯性,二者屬于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均含有
“德高
” 二字,且訴爭商標中的“
土 ”字經變形設計識別性較弱,相關公眾亦可將其識別為
“ 德+高”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均較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據此,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在訴爭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德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德高公司的“ 德高”
商號在防水涂料、瓷磚膠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德高公司對 “德高
” 享有在先商號權益。訴爭商標與德高公司在先商號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志。同時,訴爭商品與德高公司實際經營的防水涂料、瓷磚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類似或具有一定關聯性,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損害德高公司的商號權益。
綜上,法院認為麥福勝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暢瑋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主張的商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商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據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該案中,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德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應考慮以下因素:德高公司的商號登記、使用日是否早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訴爭商標是否與德高公司的商號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標識;訴爭商品與德高公司實際經營的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德高公司的商號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損害德高公司的利益。綜合上述因素的考量并結合德高公司提交的其品牌及產品、榮譽證書、廣告合同及廣告發布費、制作費發票、銷售合同、項目合同、媒體報道、審計報告等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對德高公司在先商號權益的損害。